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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空抛物,失去重心不慎坠亡

  1、赵某将其位于湖北仙桃某小区六楼的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装修资质的钱某。钱某因需清理装修垃圾找到孙某,约定由孙某将房间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到楼下丢弃,报酬为200元。在清理作业过程中,为了节省搬运时间,孙某多次将装袋的建筑垃圾直接从房屋阳台未安装玻璃的窗户口抛下。在场的钱某并未阻止。

  2、在丢掷最后一袋垃圾时,意外发生了。孙某因失去重心不慎与建筑垃圾一同坠落地面。随后,孙某被送医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赵某和钱某均拒绝赔偿,孙某亲属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和钱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3、本案中,孙某负责清理装修房屋内的建筑垃圾,其工作成果系将房屋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至一楼,并由钱某按约定的数额一次性支付报酬,孙某采取何种形式清理不受钱某的指示、监督,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而非雇佣关系。

  4、钱某接受孙某承揽清运建筑垃圾,对孙某工作的环境阳台铝合金框未安装玻璃未予以装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未对孙某违规作业予以制止,具有定作、指示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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